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监督司法个案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8年4月29日葫芦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葫芦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决定废止《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监督司法个案的规定》、《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实施办法》、《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实行错案和过错执法责任追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