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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群众派往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其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能否真正得到维护和体现,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在人大工作实践中,人大代表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和人民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除了代表自身的原因外,从人大制度环节来看,对代表的履职也存在不足。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从人大代表这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入手,建立健全代表履行职务的实在环境和保障措施,切实保障代表职务的行使,真正发挥代表作用。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代表执行职务保障制度。 如代表言论免责权制度,保护代表的职务性言论免受法律和纪律追究;完善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为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并把这种保障通过法律加以确认;建立代表履职经费制度性保障机制。 二是逐步推行专职代表制。可以先实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再逐步推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构建人大代表任职的保障制度,主要是薪金保障和办公条件的保障;建立人大代表退职的保障制度。 三是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制度;建立选民询问制度;建立人大代表回访选民和选举单位制度;建立选民罢免代表制度等。 四是建立代表知情知政的制度保障机制。通过立法来确认代表知情知政权作为独立的法律权利。与此同时,还应当在实际生活中建立各种有效的机制来保障代表正确和有效行使代表知情权。
(作者系葫芦岛市连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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